主体工作分包对分包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佚名 钢结构工程 2023-09-09 205

摘要:本文系工程总承包百问百答系列合同效力第二篇,本文将对擅自分包非主体部分建设工程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主体工作分包对分包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如何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擅自分包非主体部分建设工程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主体工作分包对分包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对分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文是有关工程总承包系列问答的第二篇。 本文将讨论私人承包的非主体工程建设工程对发包协议效力的影响、主体工程总承包对发包协议效力的影响以及如何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 分析了发包协议中的“实质内容”、工程总承包协议的效力对发包协议效力的影响等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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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私人承包的非主体工程对发包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商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经分包人同意,可以将其部分承包工程移交给二方。 人说完了。 也就是说,分包商的同意是总承包商授予工程非主体部分的重要条件。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发包单位时,除规定的总承包合同外,还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在总承包协议中。 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没有规定总承包的,总承包商未经分包单位批准私自分包非工程主体部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这样的行为属于非法外包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总承包商未经分包商同意就工程非主体部分发包的行为,构成违法发包行为。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因建筑工程分包或者违法承包行为与他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应当依照《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无效。

因此,私人将建设项目非实质性部分外包构成违法外包,合同外包协议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则》第七十八条

Q02

主体工程总承包对发包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同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承包违规行为认定和取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将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发包的,与其他单位签订总承包协议的,属于违法承包行为。 ,钢结构工程除外。

为此,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将除钢结构工程以外的工程主体部分分包,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总承包协议的刑事法律行为。依据本行为所作出的结论应视为无效。 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钢结构工程总承包协议不构成主体工程分包,但由于其构成未经分包商同意的私人分包,仍可能被视为非法分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则》第七十八条

《建筑工程分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和禁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Q03

工程总承包协议中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中标人不得签订其他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合同。

至于该协议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实质性内容涉及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主要指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为此,工程总承包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公开、公正、公平的投标。

招标结束后,投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协议,且另一所签订协议的变更足以影响其他投标人的中标能力或者中标条件,或者排除其他投标人的。 中标的可能性以及提高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的内容可以认定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实质性内容”。

2、是否会对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2015年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4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了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性质等,将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内容,产生双方就该实质性内容达成的协议的权利。 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中标协议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

为此,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变更协议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影响较大,协议变更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并签订建设工程建设协议。 投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且协议内容发生变化的,实质性影响或者确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构成对合同约定的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协议之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订购参建房产,建设住房配套设施,用于无偿、转让利润、向建设单位捐赠赃物等单独签订协议变相降低工程价,一方以偏离实质内容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中标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总承包协议的内容与中标协议的实质内容存在偏差,可以认定总承包协议无效。

[法律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2015年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4

Q04

工程总承包协议的效力对发包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

答:我国对此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总承包协议无效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分包协议也无效。

主要原因如下:总承包协议看似独立于总承包协议,但总承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却是以总承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为前提和基础的。 承包协议可视为总承包协议的从属协议。 如果主协议无效,则该协议实际上无效。

案例检索:(2019)冀民申2401号

第二种观点认为,总承包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分包协议的效力。

主要原因为:分包协议与分包协议是两份独立形成的协议,属于不同的协议关系。 协议性质上不存在主从关系。 因此,在认定协议效力时,应当遵循协议的相对性原则。 分包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分包协议的效力。 尽管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因分包协议无效而导致发包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但合同无效与分包协议不履行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虽然因总承包协议无效导致发包协议尚未履行,可以继续履行,但并不意味着发包协议无效。

案例检索:(2016)最高法第53号刑事裁定、(2021)陕西民终1101号刑事裁定、(2019)河南闽终7443号刑事裁定

我们更喜欢第二种观点。 主协议是指不以其他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而不受其他协议阻碍的协议。 从协议是指不以其他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 即使工程总承包协议与承包协议存在事实上的关联,也是独立的协议,不构成主从关系。 主要原因如下: 1、从主体角度看,总承包协议与发包协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主体不一样,总承包商与其他主体分别签订承包协议。 2、从内容上看,承包协议不依赖于总承包协议,其承包内容是独立的。 3、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总承包协议和分包协议都有各自的无效情形和法律依据。 两个协议不存在因主从协议关系而导致其无效的情况。

因此,承包协议与总承包协议是两种独立、不同的法律关系。 承包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来判断。 总承包协议的效力并不直接且必然影响分包协议的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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