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时建设施工合同解除的,发包人能否继续预留质保金

佚名 钢结构工程 2023-09-09 361

摘要:对于合同解除后质保金的预留问题,因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质保金条款效力,案涉工程未完工,但福建九鼎的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工程质量保证金才应返还施工方。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问:“关于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质保金预留问题的解答”。...

钢结构安装合同有利于乙方_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_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书

法律是国家的平衡,是时间的标准。

——吴京(唐)

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放缓,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 由于建设合同具有目标大、周期长等特点,足额获得工程价款已成为承包商的愿景。 ,但相关纠纷一般较为复杂。 其中,施工协议终止后,协议约定了保修金是否继续有效以及是否返还保修金。 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断。

本期我们选取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来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例简介

1、2015年1月,广东九鼎与嘉宏宇和签订《建设工程建设协议》,同意:山东九鼎募集资金以固定单价承包嘉宏宇半钢结构厂房项目建设,并约定工程保修按实际竣工工程结算总价的5%扣缴5年。 随即,四川九鼎垫付资金,进入施工现场。

2、2015年8月,嘉宏裕和向广东九鼎发出工作联系函,指出建设工程中三套房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暂停该三套房子的施工,但仍没有通知恢复施工。 2016年1月,广东九鼎完成了除三栋悬空楼外的13栋房屋主体封顶工作,并经监理人初步检查确认。

3、2017年10月,广东九鼎就嘉宏宇和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向嘉宏宇和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督促其履行协议义务,同时请求终止协议的生效和已支付的竣工工程价款的支付。 随后,他又向法官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4、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符合解除条件,应当解除。 关于协议终止后保修金的保留,由于保修金条款属于和解条款,因此协议的终止不会影响保修金条款的效力,且涉案项目尚未完成但广东九鼎的质量保证义务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或免除,因此协议中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时才退还给施工方。

核心观点

施工协议终止后,承包商仍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证金是质量保证责任的财务担保形式。 质量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前,分包方有权不缴纳保证金,但分包方有过错或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分析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保证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它是一种财务担保形式。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工程未完工或完全完工时,因违反合同或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激励因素而终止协议的情况。 人们可以储备优质存款,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施工协议终止后,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将中止,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履行也将突然中止,分包商无权保留质量保证金。 依照民法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终止协议后,仍未履行的,应当中止履行。 由此可见,施工协议终止后,如果没有对协议终止后的保证金条款进行专门约定,分包商没有协议也没有法律依据继续扣押质量保证金。 此外,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承包商不再履行已完工工程的修缮义务。 如果完工后的工程出现后续质量问题,分包商可以单独向承包商提起诉讼,追究质量修复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如果施工协议终止,分包商仍可以按照协议缴纳质量保证金。 这种观点又细分为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质量保证条款属于和解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协议权责关系的中止,不影响协议中和解条款的效力。 因此,施工协议的解除对保证金条款没有影响,只有在满足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保证金才可以退还给承包商。 另一种解释是,质量保证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履行维修义务。 因此,根据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协议终止后,担保责任不会消除。 但免除承包商的修理义务,并以质量保证金作为承包商承担修理责任的保证。 在保证缺陷责任期满前,分包商仍有权利不缴纳质量保证金,但分包商有过错。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笔者十分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曾对协议无效时的保证金制度相关问题进行过阐述。 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质量保证责任是法定的。 无论协议是否终止,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都不能消除。 因此,施工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协议的保修条款。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律师建议

分包单位在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时,应高度重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缺陷责任期、保修金等事项的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缺陷责任期限时,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工程竣工并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准备金比例时,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基于此类纠纷给协议双方带来的纠纷解决成本较高,建议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工程质量,严格要求最高标准。 工程质量问题会引发任何必要的纠纷。 另外,当事人应高度关注施工协议是否约定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由于两者的义务和期限不同,应谨慎对待,以免产生必要的纠纷。

类似案例参考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天公司、华丰公司与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2021)最高法第340号]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工程建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 同意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资金,确保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 与承包商的法定质量保证义务不同,质量保证金条款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协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而不是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商按照协议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分包商保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年数。 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开始估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按照协议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年数,从工程竣工初次验收之日起估算。 保修义务是承包商的法律义务。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为未完工工程。 目前双方已终止协议,但已完成的部分仍应遵守《复工合同》规定的保修条款。 对于已超过协议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的部件,应退还保修金并承担法定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未满的,应保留至期满后方可退回。 华丰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海天公司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因此,原判决自涉案工程主体质量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昱虹公司与文泰公司施工协议纠纷案[(2020)高法455号]认为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文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尚未完成,保修不令人满意。 协议规定的退货条件不予退货。 但本院审理认为,涉案项目因闻泰公司未及时传递宇虹公司提交的工程资料、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等违约行为而于2013年8月被叫停。 。 从那时起已经三年了。 涉案项目已远远超过保修期限,文泰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 以初步竣工验收为条件扣留雨虹公司的保修金似乎不合理。 因此,二审法官认定文泰公司退还宇虹公司70.3亿元保修费并无不当。 据悉,昱虹公司声称,二审法官认定文泰公司应退还保修金,但未对费用作出判决,导致漏判。 本院认为,《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扣缴工程款总额的4%作为工程保修金”。 宇虹公司需要承担的保修金应根据涉案工程费及协议确定。 但预计工程造价并未支付宇虹公司应承担的保修金。 一审中,宇虹公司承认文泰公司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保修金。 因此,二审法官对保修金并无异议。 缺少判断的情况。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新兴公司与国泰铝业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2017)高法252号]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别条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用于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未按照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规定,分包商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修理的各种费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商应在工程初检完成后28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 剩余质量押金的退还并不终止承包商对协议的遵守。 根据约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国泰铝业作为分包商返还扣押的质量押金的时间为“工程初检完成后28天内”,但这是在工程初检之前。项目已完成。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因资金问题,本案涉案项目至今已暂停。 但新兴公司在二审中的诉求之一是终止《建设工程建设协议》。 在此情况下,星星公司与国泰铝业公司之间钢结构工程安装合同,涉案项目已不可能满足竣工条件,故上述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由于涉案工程已停工三年多,在此期间,国泰铝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质量修复。 因此,其主张继续扣缴质量保证金的主张毫无根据。 应根据已确认的金额向新兴公司支付项目债务和损失费用。 原判对此不当,本院已予以纠正。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协议终止后,协议尚未履行的,应当暂停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 协议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协议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违约而终止协议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协议终止后,保证人仍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刑事责任,但保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中止,不影响协议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分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为自建设工程初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

(三)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未在约定期限内进行初步竣工验收的,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押金返还期限自承包商提交初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九十日届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期限的,为自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预检报告之日起九十日起二年。

分包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商按照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分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支付。 修复建设项目缺陷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发包协议的规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 工程竣工前已预缴履约保证金的,分包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分包商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形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支出的3%。 协议约定承包商用工行议付置换预留保证金的,议付金额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支出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预审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承包人的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分包单位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初次竣工检验的,自承包商提交初次竣工检验报告之日起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解答》

问:“关于未完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终止后保留工程保修资金问题的解答”

答: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终止后,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按协议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分包人要求按协议规定提取相应比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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